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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在什么情形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七种情形,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采购学园提示,有前五项情形的,同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报酬和报销差旅费):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