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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存在什么情形应当予以解聘?

1.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五项基本条件,不再具备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2.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3.评审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4.评审专家受到刑事处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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