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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单一产品采购货物项目是否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要求?

答:财政部国库司有关答复指出,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87号令要求,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若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结合《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非单一产品采购货物项目,依法实行强制采购的产品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响应)无效。若采购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需在采购文件中设置相应评审分值或者价格扣除优惠等,鼓励供应商提供节能、环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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