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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两个采购包名称分为别“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直属机构)”和“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基层单位)”。某供应商响应文件针对两个采购包进行响应,填写的采购包名称均为“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直属机构、基层单位)”,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被认定响应无效,而磋商文件未明确采购包名称填写错误为响应无效情形。无效认定合规吗?竞争性磋商项目,两个采购包名称分为别“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直属机构)”和“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基层单位)”。某供应商响应文件针对两个采购包进行响应,填写的采购包名称均为“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直属机构、基层单位)”,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被认定响应无效,而磋商文件未明确采购包名称填写错误为响应无效情形。无效认定合规吗? 答:不合规。仅因响应文件中将采购包名称填写为“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直属机构、基层单位)”,而磋商文件分别列出两个独立采购包名称,即认定“采购包名称不符”和响应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响应无效必须基于法定情形或磋商文件明确列明的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