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评审因素就供应商提供产品升级方案和培训服务方案各赋1分,合规吗?答:不合规。方案类评审因素赋分,不得以“是否提供方案”作为赋分依据。提供方案即得1分,这种做法忽视了方案的可行性,易导致供应商靠数量堆砌得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