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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由于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需要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弃标等情况出现了空档期,怎么办?答:处理服务空档期需坚持“预防为先+依法衔接”原则,即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其中,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包括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调查、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质疑投诉处理及履约准备等,建议采购人提前3个月—6个月启动采购程序。 此外,针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弃标等情况出现空档期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顺延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保障采购项目的接续。 如果合同到期前未完成新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可在原合同到期前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延长服务期覆盖空档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