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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确定两个供应商中标并签合同轮流供货吗?招标文件可以约定“由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按照6:4的比例履约”吗?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按顺序确定,也就是要选第一名作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第一名放弃中标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认定中标无效了,才可以考虑是否能选第二名。


因此,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项目,一个合同包只能有一个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可以有多个;二是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订购阶段,成交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可以是多个(最多不得超过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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