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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

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又独立于招标人,因评标专家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而其他评标专家有上述行为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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