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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行中,中标供应商更换了投标文件中承诺分包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但新供应商也是中小企业,可以吗?

答:不可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说明、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获得分包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证明满足资格条件。提问所述情形,中标供应商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中标供应商修改了采购合同主要内容。采购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解除合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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