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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项目要求甲级资质,投标联合体中的A单位有乙级资质,B单位有甲级资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A单位只从事沟通协调等非技术性工作,B单位负责技术工作。这种情况联合体单位资质是否满足要求?答:满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但此规定针对的是联合体供应商承担相同工作的情形。本项目虽要求“甲级资质”,但根据联合体协议,A单位仅承担沟通协调等非技术性工作,而B单位负责全部技术性工作并具备甲级资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按联合体协议分工确定资质要求”的原则: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按照联合协议承担特定工作的供应商具有相应资质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