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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项目符合性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商务要求实质性条款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供应商响应内容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算不算实质性响应?需不需要要求澄清?

答:不算实质性响应,不得要求澄清。对于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否则投标无效。“30日”与“一个月”在法律和实务中并非等同概念,“30日”是精确的自然日计算;“一个月”存在歧义——可能是28天、30天或31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若将“一个月”改为“30日”,属于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依法应禁止澄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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