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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的员工,离职不到三年,但原公司更名,自己不知道,需要回避吗?

答:需要回避。根据198号文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此处的“供应商”包括其法律承继主体,即使公司名称变更、重组或改制,只要实质经营主体未变(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资产人员延续),仍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专家是否“知情”不影响法定回避义务的成立,因为回避制度设计重在防范利益冲突而非主观过错。专家有责任主动申报并更新回避信息,因未及时填报导致参与应回避项目,责任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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