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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开招标项目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标题出现“磋商函”,可以通过符合性审查吗?答:“磋商函”属于文书名称用词不当,若其正文内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未涉及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资格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则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应允许澄清或直接认定为笔误,不应据此否决投标。若内容隐含协商意图,则构成未实质性响应,应作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