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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里前三年是指发公告前还是投标截止前?

答:此处的“前三年”是指以投标截止时间(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计算节点向前追溯三年,而非以采购公告发布之日为准。根据财政部国库司2020年4月15日对相关问题的答复(编号8660-348246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起算时间,应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算;三年期满后,若投标截止时间尚未届满,供应商即具备参与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里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动态行为,应以供应商实际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时间点为准,因为这是其“参与行为”正式生效的法律时点。公告发布仅为程序启动,不构成供应商实质性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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