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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某工业园区在职人员及评审专家,能参与兄弟园区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吗?答:原则上不可以,应予回避。虽然两个园区在法律上可能是独立法人,但如果同属一个上级政府或管委会管理(如均为某市下辖功能区),则存在行政隶属或管理控制上的关联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198号文第十六条,“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即构成回避事由。兄弟园区之间人员交流频繁、资源共享、考核联动,评审专家任职于其中一个园区,参与另一园区项目评审,极易引发“内部人效应”或外界对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多地实践亦明确要求“本系统、本辖区专家回避”。因此,即使无直接控股关系,基于“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判定标准,也应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