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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本人退休多年,且原单位因改制合并已不存在,参与合并后单位的采购项目需要回避吗?答:原则上不需要回避。根据198号文第十六条,回避期限限定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若评审专家已退休多年,且原单位法律上已不复存在(如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则其与现合并后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或任职事实。虽然历史渊源可能存在,但无现行法规将“曾任职于已消亡单位的退休人员”纳入强制回避范围。除非该专家目前仍担任新单位顾问、董事、股东或与其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如亲属任高管),否则不属于法定应回避情形。但为避嫌,专家可主动说明情况,由采购人评估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