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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购项目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文件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项目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投标供应商A为中型企业,拟分包给另一家中型企业30%的比例,符合资格条件吗?

答:符合。以分包形式执行“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策的,采购文件应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其中,小微企业不得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但未禁止中型企业之间分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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