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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被举报采购人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吗?

答:一、采购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准许重新评审的情形下,组织重新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条件,采购人可以组织重新评审。概括起来,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以87号令为例):一是要符合特定的情形,如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分值汇总错误、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等二是要在特定期限内如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发现存在特定情形的,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再如投标人对特定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又如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必须在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下。问题中提及的项目已经签订采购合同且并非在供应商对特定情形提出的质疑的阶段,故采购人依法不可组织重新评审。


二、采购人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更加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中提及的项目已经签订采购合同,在未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采购人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甚至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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